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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答案

I.合资格人士

答: 年满65岁或以上的人士,并持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内所指的有效香港身份证或在香港特区《入境条例》(第115章)内所指的有效《豁免登记证明书》,不论是否香港永久居民,便合资格获发及使用医疗券。然而,若该长者是凭借其已获入境或逗留准许而获签发香港身份证,而该准许已经逾期或不再有效则除外。

答: 年满 65 岁或以上的人士,并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出的有效香港身份证或有效《豁免登记证明书》,不论是否参加上述计划,均合资格获发及使用医疗券。然而,若该长者是凭借其已获入境或逗留准许而获签发香港身份证,而该准许已经逾期或不再有效则除外。


II.涵盖服务范围

答: 医疗券适用于下列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诊疗中心/医技科室,以及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属下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的门诊医疗护理服务,包括预防性护理服务,以及治疗和复康性服务:

  • 诊疗中心-家庭医学全科门诊、体检中心、急诊科、骨科、眼科、牙科、中医科、内科、妇科、外科、康复科门诊;
  • 医技科室-物理治疗科、医学影像科、临床微生物及感染控制科、病理科;及
  • 华为荔枝苑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答: 不可以。医疗券并不适用于住院服务及需预先缴费的医疗护理服务。

答: 若不涉及住院服务,原则上是可以使用医疗券支付急症室的门诊服务费用。

答: 可以。医疗券适用于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指定科室/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的门诊医疗护理服务,包括由这些科室/健康服务中心提供的小手术(如伤口护理、皮肤小手术等)。

答: 不可以。长者医疗券计划旨在加强予长者的基层医疗服务,并不适用于日间手术程序。

答: 不可以。医疗券是用以支付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指定科室/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提供的门诊医疗护理服务的费用,不可纯粹用以购买物品、药物、医疗仪器和用品。


III.使用医疗券

答: 由2015年10月6日起,合资格长者可以使用医疗券支付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指定科室提供的门诊医疗护理服务的费用。而由2023年4月17日起,合资格长者亦可以使用医疗券支付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属下华为荔枝苑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提供的门诊医疗护理服务的费用。

答: 这个计划的设计是尽量方便长者,因此长者无须预先登记,合资格的长者在有需要接受医护服务及使用医疗券时,只需亲身到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或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属下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出示有效香港身份证或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发出的《豁免登记证明书》,并示意要使用医疗券支付当天在指定科室/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接受的门诊医疗护理服务的费用,在签署同意书后便可使用医疗券。若长者首次使用医疗券,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或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属下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会代为开设个人的医疗券户口。

答: 不可以。医疗券不可以与国家医疗保险用作支付同一次医疗服务。

答: 合资格长者在开立个人的医疗券户口后,他在计划下可享有的医疗券金额会即时存入他的医疗券户口内以供使用,而在其后的每年 1月 1日,他于当年度可获发的医疗券金额也会自动存入他的医疗券户口内。

答: 长者未使用的医疗券可累积至其后年份使用,但所累积的医疗券总金额不得超过医疗券累积金额上限。

答: 只要长者的医疗券户口内有足够的医疗券可供使用,便可在诊症后选择以医疗券支付全数医疗护理服务费用,或以医疗券支付部分费用后,以现金支付余额。但长者使用医疗券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次所获医疗护理服务的费用。

答: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或该院属下的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不应就长者使用医疗券收取任何手续费或行政费。长者使用医疗券支付门诊医疗护理费用时被收取的费用不应高于(不论直接还是间接)没有使用医疗券人士就接受同等医疗服务而被收取的费用。

答: 由于香港长者每年获发的医疗券是以港币为单位,而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或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属下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的医疗护理服务费用则以人民币结算,因此长者医疗券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计划会根据每月更新的换算率计算需扣除的医疗券金额。

例子一: 假设诊症当日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或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属下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的人民币与医疗券的换算率为1:1.127,而医疗护理服务收费是人民币¥200,若长者选择以医疗券支付全数费用,其医疗券户口会被扣除的医疗券金额为港币225元
(即人民币¥200 x 1.127 = 港币225.4元,以四舍五入方式计算后最接近的整数为港币225元)

例子二: 假设诊症当日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或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属下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的人民币与医疗券的换算率为1:1.255,而医疗护理服务收费是人民币¥500,若长者选择以医疗券支付的费用为人民币¥300,以现金人民币¥200支付余额,则其医疗券户口会被扣除的医疗券金额为港币377元。
(即人民币¥300 x 1.255 = 港币 376.5元,以四舍五入方式计算后最接近的整数为港币377元)

答: 医疗券换算率由香港特区政府每月调整一次,医院/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须将该月的人民币与医疗券换算率展示于负责办理医疗券申报的指定地方(包括一楼收费处、负一楼急诊科收费处、体检中心收费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属下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收费处)的显眼处,供长者参考。

答: 每月人民币与医疗券的换算率,以香港银行公会在上一个月的最后第八个工作天起至最后第四个工作天的五天内的人民币转换港元的平均汇率计算。方法是计算该五天人民币兑港元的买入价及卖出价的平均价,并以四舍五入方式取至小数点后三个位(如1:1.227)。

答: 不可以。长者必须出示有效香港身份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发出的《豁免登记证明书》予医院/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核实身份开设医疗券户口及/使用医疗券,以防止长者的身份被盗用,保障长者使用医疗券的权益。

答: 不可以。在每一次使用医疗券时,长者必须携同其有效香港身份证或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发出的《豁免登记证明书》,亲身到医院/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接受门诊医疗护理服务,并签署使用医疗券的同意书。

答: 不可以。长者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接受门诊医疗护理服务后,如要使用医疗券支付有关费用,所使用的医疗券金额不可超出当日其医疗券户口余额。长者可用现金支付余下的费用。

此外,如长者与配偶双方的医疗券户口成功连结后,当长者本人医疗券户口内的余额耗尽,可选择使用其配偶户口内的医疗券余额,使用的金额不设上限,但不得超过该次所获医疗服务的费用。

答: 不可以。任何人如利用已离世长者的身份证使用其户口余下的医疗券金额,可能会被控诈骗等罪行及须负上刑事责任。

答: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或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属下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在每次扣除医疗券后,都会发给长者一张「医疗券使用记录」,当中列明长者到诊前和该次诊症使用的医疗券金额,以及医疗券户口内的余额,以供长者保存。此外,长者的亲友或照顾者可协助长者登入医疗券网站(www.hcv.gov.hk)或致电医疗券结存查询热线(电话号码:(852) 2838 0511),输入长者的香港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便可查阅长者的医疗券户口结存、将于来年一月一日发放至长者户口的医疗券金额,以及预计将于当日因超过累积上限而被取消的医疗券金额。已登记医健通的长者也可利用医健通eHealth手机程式查询上述资料及过去两年的医疗券交易历史记录。

答: 在香港,已获香港特区监护委员会授予法定权力的监护人可替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在其住宿或同意接受医疗或牙科治疗等个人事宜上作出重要的决定。监护人亦可获授予法定权力替当事人处理限量的金钱。至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没有决断能力而未有法定监护人的长者,多由亲属或社工在保障长者的利益及福利的前题下,以折衷的方法(没有正式授权)协助处理有关事宜。以上安排适用于香港特区长者医疗券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计划。

答: 如长者不会读写,可在一名成年人见证下在同意书签名栏画上标记或印上指模,而该见证人亦须在同意书内写上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内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及签署。

答: 可以。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的职员向长者讲解同意书的内容后可作见证人,并须在同意书内写上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内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及签署。


IV. 配偶共用医疗劵

答: 适用。如长者及配偶之前未有登记共用医疗券,而其中一方须于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接受医疗服务,只需一同亲身到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门诊医技楼一楼收费处、负一楼急诊科收费处、体检中心收费处或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属下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收费处,出示双方的香港身份证或入境事务处发出的《豁免登记证明书》,声明双方的配偶关系和同意共用医疗券,医院/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便可经医健通(资助)系统把医疗券户口连结,让长者可以由同日起接受私营基层医疗服务后,当长者本人医疗券户口内的余额耗尽,选择使用其配偶户口内的医疗券余额,直至任何一方提出书面请求选择退出为止。

答: 如长者及配偶之前未有登记共用医疗券,而因特定原因,例如身体残障/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而无法亲身前往医院/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申请连结医疗券户口,长者和其配偶可以填写并签署于医疗券网页下载的「拥有配偶关系的医疗券使用者共用医疗券同意书」,申请连结医疗券户口,并由使用医疗券一方于接受医疗服务时递交。

答: 在连结医疗券户口时,长者无需出示配偶关系证明文件。然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有需要时会要求长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查核。

答: 不可以。长者与配偶必须均符合医疗券使用资格,才可办理医疗券户口连结,共用医疗券。

答: 不可以。长者只可于耗尽自己户口内的医疗券余额后,才可使用配偶户口内的医疗券余额。

答: 只要长者配偶双方的医疗券户口成功连结后,当长者本人医疗券户口内的余额耗尽,即可选择使用其配偶户口内的医疗券余额,使用的金额不设上限,但不得超过该次所获医疗服务的费用。

答: 不可以。即使已登记共用医疗券,已离世配偶户口内的医疗券余额不会转移至在世长者的医疗券户口。使用已离世配偶的医疗券,可能会被控诈骗等罪行及须负上刑事责任。

答: 是。长者每一次使用配偶的医疗券户口时,也要必须向医院/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出示其配偶的最新的香港身份证副本以作核对。


V.长者医疗券奖赏先导计划

答: 为鼓励长者更有效使用私营基层医疗服务,长者医疗券计划推出为期3年(即2024年至2026年)的长者医疗券奖赏先导计划。合资格长者如在同一年度累计使用1,000元或以上医疗券于预防疾病和管理健康等特定基层医疗用途,即会自动获发放500元奖赏至其医疗券户口内作同样用途,使用期限为下一个历年年底,逾期作废。政府作出特别安排,容许长者提早于2023年11月13日起累积使用医疗券金额以获取2024年度的奖赏。

答: 适用。长者于下列11个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指定的诊疗中心,以及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属下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使用医疗券于预防疾病、跟进/监测慢性病症的门诊服务,均被视作符合长者医疗券奖赏先导计划下的特定基层医疗用途:

  • 诊疗中心 – 家庭医学全科门诊、体检中心、急诊科、骨科、眼科、牙科、中医科、内科、妇科、外科、康复科门诊
  • 华为荔枝苑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答: 获发放的奖赏可于下一次接受特定基层医疗服务时使用。

答: 奖赏金额与长者每年可获发的医疗券金额分开处理,并不会影响医疗券的累积上限。

答: 如长者的医疗券户口内的余额已耗尽,并以配偶的医疗券支付特定基层医疗服务,有关使用会记入长者(即接受服务者而非其配偶)于特定基层医疗用途的累积金额。

答: 在申报使用医疗券于特定基层医疗服务时,医健通(资助)系统会先自动扣除长者医疗券户口内的奖赏(如有)后,才会扣除医疗券户口内的医疗券余额。

答: 奖赏发放到长者的医疗券户口或长者使用奖赏后,医健通(资助)系统均会发送电话短讯到长者提供的香港或中国内地流动电话号码作通知,短讯亦会显示奖赏的余额及使用到期日。长者亦可于医健通(资助)系统医疗券余额查询页面、致电医疗券结存查询热线(852) 2838 0511或利用安装在流动电话的医健通eHealth手机程式,查阅奖赏发放状态及奖赏结余。此外,长者亦可参阅医院/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为长者申报医疗券后给予长者的「医疗券使用记录」上的医疗券余额及奖赏资讯。

答: 长者如对接受的医疗服务是否符合特定基层医疗用途有疑问,应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向医院/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提出。


VI.在香港使用医疗券

答: 可以。曾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指定的健康服务中心使用医疗券的长者,回到香港后仍可继续使用其医疗券户口内剩余的医疗券,支付香港私营医护专业人员提供的基层医疗服务的费用。详情可浏览长者医疗券计划网页www.hcv.gov.hk或致电计划查询热线(电话号码:(852) 2838 231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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