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医疗券使用者
医疗券使用者常见问题及答案
I.合资格人士
答: 年满65岁,并持有在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内所指的有效香港身份证或在入境条例(第115章)内所指的有效豁免登记证明书的长者,无论是否永久居民,仍合资格使用医疗券。然而,若该长者是凭借其已获入境或逗留准许而获签发香港身份证,而该准许已经逾期或不再有效则除外。
答: 是。65岁或以上的本港居民都合乎资格。然而,若该长者是凭借其已获入境或逗留准许而获签发香港身份证,而该准许已经逾期或不再有效则除外。
II.涵盖服务
答: 医疗券可用于私营(非资助)医护服务。基于避免政府双重补贴的原则,除特别注明外,医疗券不可以用于公营服务或政府直接资助的服务(包括向私营市场购买的公共资助服务)。只要符合此原则,医疗券可用于慈善团体、非牟利机构或其他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医疗服务。
答: 这视乎社康护士受聘于何种机构,如社康护士由私营机构聘用,合资格人士便可使用医疗券支付此项服务费用,其原则是避免政府双重补贴。
答: 不可以。长者医疗券计划旨在加强对长者的基层医疗服务,医疗券并不适用于住院服务。
答: 可以。若此急症室服务是门诊,不涉及住院服务,原则上是可以使用医疗券支付服务费用。由于长者医疗券计划旨在加强对长者的基层医疗服务,我们希望医疗服务提供者建议他们将医疗券多用于基层医疗服务上。
答: 可以。医疗券可用于预防性及治疗性的服务,但不可用来纯粹购买物品,如药物、眼镜、海味、个人护理用品、食品或医疗用品。
答: 不可以。长者医疗券计划旨在为加强对长者的基层医疗服务,并不适用于日间手术程序。
III.使用医疗券
答: 不是。长者自年满65岁的年度起便可获发并使用医疗券。例如在2023年10月年满65岁的长者可在2023年1月1日起获发并使用医疗券。然而,若该长者是凭借其已获入境或逗留准许而获签发香港身份证,而该准许已经逾期或不再有效则除外。
答: 一般而言,计划期内每年的1月1日。
答: 这个计划的设计是尽量方便长者,因此长者不须预先登记,合资格的长者在有需要接受医护服务及使用医疗券时,只需向已登记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出示有效的身份证,并在亲身接受医护服务后,便可使用医疗券。
答: 医疗券使用者或其照顾者可登入医疗券网站(www.hcv.gov.hk),浏览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名单。
答: 不可以。长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正本予医疗服务提供者核实,以防止长者的身份被盗用,保障长者使用医疗券的权利。
答: 不可以。长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正本予医疗服务提供者核实,以防止长者的身份被盗用,保障长者使用医疗券的权利。
答: 不可以。
答: 每名长者尚未使用的医疗券金额均可在下年继续使用,未使用的医疗券保留年期不限,但于每年1月1日所累积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年的医疗券累积金额上限。
答: 由2019年起,每名合资格长者可用于视光服务的医疗券金额上限为每两年2,000元(下称「配额」)。上述安排是为了让长者灵活使用视光服务的同时,亦可以保留相当医疗券余额以用于其他基层医疗服务。然而,可使用多少医疗券支付视光服务,需视乎长者当时的医疗券余额、剩余的配额,及长者的意愿。 1955年或之后出生的人士,有关的两年期会在其符合资格使用医疗券该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以外,每次接受医疗服务后使用的医疗券金额不设上限,但不得超过该次所获医疗服务的费用。
答: 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应就长者使用医疗券收取任何手续费或行政费。长者使用医疗券时被收取的费用不应高于(不论直接还是间接)没有使用医疗券人士就接受同等医疗服务而被收取的费用。
答: 两年期内未用的视光服务配额于有关年期结束时失效,不可累积至下一个两年期。
答: 由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一个周期,余此类推。1959年或之后出生的人士,有关的两年期将在其符合资格使用医疗券该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答: 长者可以在任何已登记参加计划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诊所使用医疗券。诊所外会贴有医疗券标志以供識別。
答: 只要有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为合资格长者提供医疗服务,合资格长者在亲身接受有关医疗服务后便可使用医疗券。
答: 不可以。任何人如利用已离世长者的身份证使用其户口余下的医疗券金额,可能会被控诈骗等罪行及须负上刑事责任。
答: 已获监护委员会授予法定权力的监护人可替精神上无认知能力人士在其住宿或同意接受医疗或牙科治疗等个人事宜上作出重要的决定。监护人亦可获授予法定权力替当事人处理限量的金钱。倘若法定的监护人是社会福利署署长,该署会安排社工跟进。至于没有决断能力而未有法定监护人的长者,多由亲属或社工在保障长者的利益及福利的前提下,以折衷的方法(没有正式授权)协助处理有关事宜。以上安排适用于长者医疗券计划,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须向监护人展示「见证人/监护人同意转交个人资料」文件,当中载有他们须同意的条款及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该监护人在阅读上述文件后,须在同意书内写上其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日期及签署。
答: 如长者不会读写,可在一名成年人见证下在签名栏画上标记或按指模,以确认明白和同意扣除的医疗券金额。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须向见证人展示「见证人/监护人同意转交个人资料」文件,当中载有他们须同意的条款及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该见证人在阅读上述文件后,须在同意书内写上其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日期及签署。
答: 可以。见证人须在同意书内写上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日期及签署(纸本同意书适用)。
IV.配偶共用医疗劵
答: 长者及配偶只需于任何一方使用医疗券时,一同亲身到参与长者医疗券计划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执业地点,出示双方的香港身份证或入境事务处发出的《豁免登记证明书》,声明双方的配偶关系和同意共用医疗券,医疗服务提供者便可经系统把他们的医疗券户口连结,让长者可以由同日起接受私营基层医疗服务后,当长者本人医疗券户口内的余额耗尽,选择使用其配偶户口内的医疗券余额,直至任何一方提出书面请求选择退出为止。
答: 如长者配偶因特定原因,例如身体残障/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而无法亲身前往参与长者医疗券计划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执业地点申请连结医疗券户口,长者和其配偶可以填写并签署于医疗券网页下载的「拥有配偶关系的医疗券使用者共用医疗券同意书」,申请连结医疗券户口,并由使用医疗券一方于接受医疗服务时递交。
答: 只要长者配偶双方的医疗券户口成功连结后,当长者本人医疗券户口内的余额耗尽,即可选择使用其配偶户口内的医疗券余额,使用的金额不设上限,但不得超过该次所获医疗服务的费用。每名合资格长者可用于视光服务的医疗券金额上限为每两年2,000元维持不变(即视光服务的配额不可共用)。
答: 不可以。视光服务配额以每名长者计算。未使用的配额属医疗券使用者个人所有,与其医疗券户口有否与配偶的医疗券户口连结无关。
答: 在连结医疗券户口时,长者无需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出示配偶关系证明文件。 然而,政府在有需要时会要求长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查核。
答: 不可以。长者日后如需使用其配偶的医疗券时,必须出示其配偶最新香港身份证的副本,不能以香港护照副本代替。
答: 可以。长者可向医疗券事务科提出书面请求选择退出与配偶共用医疗券。有关表格可按此下载。
答: 不可以。长者与配偶必须均符合医疗券使用资格,才可办理医疗券户口连结,共用医疗券。
答: 不可以。长者只可于耗尽自己户口内的医疗券余额后,才可使用配偶户口内的医疗券余额。
答: 不可以。即使已登记共用医疗券,已离世配偶户口内的医疗券余额不会转移至在世长者的医疗券户口。使用已离世配偶的医疗券,可能会被控诈骗等罪行及须负上刑事责任。
答: 不会,长者应提高警惕,以防受骗。
V. 长者医疗券奖赏先导计划
答: 为鼓励长者更有效使用私营基层医疗服务,长者医疗券计划推出为期3年(即2024年至2026年)的长者医疗券奖赏先导计划。合资格长者如在同一年度累计使用1,000元或以上医疗券于预防疾病和管理健康等特定基层医疗用途,即会自动获发放500元奖赏至其医疗券户口内作同样用途,使用期限为下一个历年年底,逾期作废。政府作出特别安排,容许长者提早于2023年11月13日起累积使用医疗券金额以获取2024年度的奖赏。
答: 获发放的奖赏可于下一次接受特定基层医疗服务时使用。
已登记参与长者医疗券计划的西医、中医及牙医提供的预防疾病、跟进/监测慢性病症的服务,例如:
- 西医:健康评估、验身、筛检、防疫注射、处方预防药物及治理慢性疾病等
- 中医:健康评估及慢性疾病管理等
- 牙医:牙齿检查、洗牙、脱牙、补牙等;
- 「慢性疾病共同治理先导计划」下提供的服务,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筛查服务及治疗阶段的诊症、药物(如适用)、化验、护士诊所和专职医疗服务;
- 地区康健中心/地区康健站的个人化服务,包括膝关节痛症及腰背痛症的慢性疾病管理计划,及针对心肌梗塞、髋骨折及中风后的社区复康计划等;
-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11个指定的诊疗中心,即家庭医学全科门诊、体检中心、急诊科、骨科、眼科、牙科、中医科、内科、妇科、外科及康复科门诊;以及华为荔枝苑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提供的预防疾病、跟进/监测慢性病症的门诊服务;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9个指定科室,即内科、外科、妇科、眼科、口腔科、康复医学科、中医科、健康管理中心和急诊科提供的预防疾病、跟进/监测慢性病症的门诊服务;
- 中山陈星海中西医结合医院13个指定科室,即全科、内科、外科、体检中心、预防保健科、急诊科、口腔科、治未病科、康复科、推拿科、骨伤科、妇科和眼科提供的预防疾病、跟进/监测慢性病症的门诊服务;
- 深圳新风和睦家医院9个指定科室,即全科、健康管理、口腔科、眼科、外科、骨科、内科、妇科和耳鼻喉科提供的预防疾病、跟进/监测慢性病症的门诊服务;
- 深圳爱康健口腔医院提供的预防疾病、跟进/监测慢性病症的门诊牙科护理服务;
- 深圳紫荆口腔门诊部/深圳朱胜吉口腔门诊部提供的预防疾病、跟进/监测慢性病症的门诊牙科护理服务;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沙院区14个指定科室,即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康复医学科、中医科、神经科、心血管医学部、临床营养科、健康管理中心和急诊科提供的预防疾病、跟进/监测慢性病症的门诊服务;及
- 东莞东华医院14个指定科室,即内科、外科、骨科、妇科、眼科、口腔科、急诊医学科、全科医学科、临床营养科、中医科、健康体检科、皮肤科、康复科和临床心理科提供的预防疾病、跟进/监测慢性病症的门诊服务。
答: 奖赏金额与长者每年可获发的医疗券金额分开处理,并不会影响医疗券的累积上限。
答: 不可。
答: 如长者的医疗券户口内的余额已耗尽,并以配偶的医疗券支付特定基层医疗服务,有关使用会记入长者(即接受服务者而非其配偶)于特定基层医疗用途的累积金额。
答: 在申报使用医疗券于特定基层医疗服务时,医健通(资助)系统会先自动扣除长者医疗券户口内的奖赏(如有)后,才会扣除医疗券户口内的医疗券余额。
答: 在推行长者医疗券奖赏先导计划后,每名长者每两年可用于视光服务(不论是否属慢性疾病共同治理先导计划的视光服务)的2,000元配额维持不变。
答: 奖赏发放到长者的医疗券户口或长者使用奖赏后,医健通(资助)系统均会发送电话短讯到长者提供的流动电话号码作通知,短讯亦会显示奖赏的余额及使用到期日。长者亦可于医健通(资助)系统医疗券余额查询页面、致电医疗券结存查询热线(852) 2838 0511或利用安装在流动电话的医健通eHealth手机程式,查阅奖赏发放状态及奖赏结余。此外,长者亦可参阅医疗服务提供者为长者申报医疗券后给予长者的「医疗券使用记录」上的医疗券余额及奖赏资訊。
答: 长者如对接受的医疗服务是否符合特定基层医疗用途有疑问,应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提出。
答: 不会,长者应提高警惕,以防受骗。
VI.电子同意书
答: 长者可与处理交易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联络,以厘清收费金额。
卫生署医疗券事务科
二零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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